根据林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甘(林草)罚决字(2021)4号林草行政案件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1)4号。2021年3月27 日,王浩一行一十六人驾车进入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李子坝买茶,发现一株造型好看的树苗就挖走准备带回家,被护林员王安福制止,后经公安局鉴定所挖树苗为巴山榧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经查证王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浩 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王浩,男,身份证号:622628XXXXXXXX1458,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8日到2021年10月14日
备注:王浩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2021.8.12日移交案件,由于当事人王浩无固定上班地点,联系不上,故延迟立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