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公示

文章来源: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量:

根据林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 白护管 (林草)罚立字〔2022 〕第 2 行政案和白护管 (林草)罚立字〔2022 〕第 3行政案处罚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 (林草)罚立字〔2022 〕第 2 王文彬未批先建水电站案。当事人王文彬,男,身份证号:622626XXXXXXXX0052 2014年文县顺达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文彬在刘家坪乡,经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行政许可,违规进入保护区修建水电站。违反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属未批先建项目。 违反了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取土、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 规定 王文彬处以未批先建 8000元罚款 。

公示时间:2022112日至2022117 

 

白护管 (林草)罚立字〔2022 〕第 3 龚文琼未批先建水电站案。当事人龚文琼,身份证号:622626XXXXXXXX0028  2003文县寨科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龚文琼在铁楼乡寨科桥村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且未办理行政许可,违规进入保护区修建水电站。违反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属未批先建项目。 违反了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取土、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 规定 龚文琼处以未批先建8000元罚款 。

公示时间:2022112日至20221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