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2〕4号林草行政案处罚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2〕4号,高建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当事人高建峰,男,身份证号:622626XXXXXXXX2415。高建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让水河保护站实验区河口村瓦厂沟开工修建产业路,产业路长238米,平均宽度3米。除去农田的部分占用面积外,经过林地36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拟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360平方米,10*360=3600(元),共罚款3600元。
公示时间:2022年3月3日--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