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2〕5号、〔2022〕6号林草行政案处罚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2〕5号,李红亮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案。当事人李红亮,男,身份证号:622626XXXXXXXX2418。李红亮于2022年3月24日至26日先后进入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化坪村,私自采挖保护区内金弹子树种一棵,经查证李红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机关对其行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000元。
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2〕6号,当事人班小军,男,身份证号:622626XXXXXXXX0435,班小军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案,2022年4月底班小军在文县铁楼乡寨科桥跌堡寨大坝林沟口砍伐桦木16根,该行为违反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7日--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