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我局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是党员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一项基本组织生活制度。
组织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党组织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主要分为党员组织生活会和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
党员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党小组)全体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种组织生活形式。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
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组织生活会是支部委员在支委会议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种组织生活形式。支部书记、委员既要作为普通党员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支委会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党员组织生活会,支委会组织生活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主题和内容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局党委统一确定,或者由党支部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局党委同意。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党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尤其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六)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七)上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方面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组织生活会按照程序分为会前准备阶段、会议召开阶段、会后整改阶段。
第八条 在会前准备阶段,按步骤做好以下工作:
(一)传达部署。支委会向全体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生活会的安排部署。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专门制定组织生活会工作方案。
(二)组织学习。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的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三)征求意见。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开展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如实向党员本人反馈。党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四)谈心谈话。支委与支委之间、支委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五)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支委会和党员个人要紧密结合主题和对照检查内容,紧密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党员个人可撰写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 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并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组织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故缺席的党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在会议召开阶段,按步骤做好以下工作:(一)支委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二)支部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作对照检查;(三)党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党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四)支部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列席督导,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支委会或支部党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条 在会后整改阶段,按步骤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整改方案。支委会和党员个人针对群众反映和组织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局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反映党员的违纪问题,交由局纪委处理。
(二)报告通报情况。组织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局党委,并在本支部党员范围内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还应以适当方式公布。
会议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整改方案。
(三)推进整改落实。支委会和党员个人按整改方案推进整改落实,组织人事科会同纪委监察室督促检查,支委会也应督促检查本支部党员整改落实。
第四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局党委同意。
党支部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党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组织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党员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第十四条 在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支委会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应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组织生活会的会议记录。记录应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缺席(说明原因)和列席人员名单,主持人、记录人,以及会议内容等。记录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要避免遗漏;记录要由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和党员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考核支委会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作为党支部、党务干部和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对不按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局党委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各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科会同纪委监察室负责。
局党委委员以及组织人事科、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每年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问题突出的党支部,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组织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