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公示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量:

根据林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白护管(林草)罚字〔20243 草行政案处罚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林草)罚字〔20243 曹付军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开垦破坏资源案。当事人曹付军,男,身份证号:622626196702180415 曹付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马河保护站实验区草坡山庙梁毁林开垦,计划种植党参,破坏林地390平方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900元。

 

 公示时间:20241014--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