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管理局负责人:(签章)
保护站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全面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加快森林植被恢复发展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确保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林业局、甘肃省林业厅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办法和管理局制定的森林资源管理承包责任制、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管理局(项目单位)与保护站(实施单位)共同订立本责任书。
一、管护范围
1、边界
管理局将 亩国家级公益林委托 保护站管护。四至界限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管护范围包括: 个村(林班), 个小班。
2、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互认,建立主要林地指标的本底档案,对已发生破坏的情况要详细拍照并加文字说明,建立详细档案资料。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年终考核兑现。本底指标包括:
(1)林分郁闭度:
(2)主要树种:
(3)立木蓄积量: 立方米
3、管护范围示意图(附后)
二、管护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 年 月 日终止,管护期为 个月。
三、职责
1、管理局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
(2)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制定本局天保二期实施细则。制定和完善其他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办法,探索新形势下有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3)确定各站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四至界限、面积及经费;
(4)对各站森林管护人员及站辖区承包管护人员进行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
(5)检查指导基层保护站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解决疑难问题。负责对森林资源管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6)负责林地权属的管理,协助保护站解决协调林权纠纷;
(7)负责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监测森林资源消长变化;
(8)负责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和森林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站依法查处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
(9)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面检查验收、考核、评定保护站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2、 保护站职责
(1)严格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局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办法;
(2)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站辖区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3)确定相关村社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及管护公益林的四至界限,加强对辖区相关村社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的监管,签订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目标和责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指导、检查村社护林队的日常巡护和管理工作,对辖区相关村社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
(4)保护站要加强天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加强本辖区各村天保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天保资金运行安全;
(5)全面落实管理局制定的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管护任务以合同的形式落实到管护人员,做到人员、地块、责任、奖惩“四到位”,并在管护区设立标牌,公示与众,接受监督与管理。并对承包管护人进行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
(6)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疫源疫病防控等情况,并及时上报、防治和处理;
(7)负责对辖区内的毁林开荒、违法征占用林地、乱砍盗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及非法运输木材,林副产品的林政案件依法查处,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在书面移交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同时,抄报管理局资源管理科备案;
(8)负责制定片长、片员和各行政村森林资源管护考核办法,实行管护效果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制度,并将全年考核结果及时上报管理局。
四、奖惩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管理局的决定和办法,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完善,措施得力,责任落实。责任区未出现盗伐林木、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猎捕猎杀、无森林火灾、无乱采乱挖等现象的,经管理局综合考评后给予表彰奖励;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管理局给予表彰奖励:
(1)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局有关决定、办法,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滥用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取得显著成绩的;
(3)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3、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到人、管护措施不得力、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管护区内森林资源遭受破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同意他人使用林地或从事林副业生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2)对责任区内出现的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挖乱占林地、乱捕滥猎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管理不善的;
(3)未按时上报管理局规定的天保工作总结、巡护报告、公益林建设进度等森林管护工作材料的;
(4)对已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异地占用或多占林地,致使林地、林木遭受破坏的;
(5)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天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违反国家相关财经制度的。
五、其他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管理局与保护站负责人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2、管理局职责由资源管理科负责实施;
3、保护站职责由各保护站站长组织实施;
4、本责任书由管理局纪委监督执行;
5、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