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
发〔2008〕10 号)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 号)等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其它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其它地方公益林是指除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

第三条全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林地范围指林地“一张图”中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公益林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公益林范围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照《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甘肃省林业发展区划》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相关标准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主要包括渭河、祖厉河、大夏河、洮河、石羊河、疏勒河、党河等。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重要江河及一级支流主要包括:黄河、洮河、祖厉河、湟水河、庄浪河、大夏河、渭河、泾河、葫芦河、嘉陵江、疏勒河、黑河、石羊河、讨赖河、党河、哈尔腾河等。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白水江、祁连山、兴隆山、莲花山、太统崆峒、小陇山、太子山、连城、安南坝、洮河、多儿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要包括双塔、鸳鸯池、西大河、金川峡、红崖山、黄羊、东峡、皇城、昌马、巴家咀、刘家峡、盐锅峡、碧口、大峡、九甸峡、大草滩等水库。

(五)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与蒙古国接壤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沙漠:与库姆塔格沙漠周边接壤的县(市、区)主要包括敦煌市、阿克塞县、瓜州县、肃北县;与巴丹吉林沙漠周边接壤的县(市、区)主要包括嘉峪关市和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高台县、肃南县、临泽县、甘州区、民乐县、山丹县;与腾格里沙漠周边接壤的县(市、区)主要包括古浪县、凉州区、民勤县、永昌县、金川区、景泰县、靖远县、平川区等。

2.沙地:毛乌素沙地分布区包括环县。

3.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者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主要包括兰州新区、白银区、会宁县、靖远县平川区、景泰县、城关区、西固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岷县、漳县、临夏县、临夏市、和政县、积石山县、广河县、东乡县、康乐县、永靖县、麦积区、秦州区、甘谷县、武山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县、崆峒区、庄浪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静宁县、西峰区、庆城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环县、合作市、卓尼县、临潭县、夏河县、天祝县等。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主要包括武都区、礼县、西和县、两当县、宕昌县、文县、康县、徽县、成县、麦积区、秦州区、迭部县、舟曲县、岷县、碌曲县。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省级公益林和其它地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除国家级公益林外,集中连片1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
灌木林地可界定为省级公益林。除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可界定为其它地方公益林。

第八条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一)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
公益林。

(二)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一级省级公益林;一级省级公益林以外,划为二级省级公益林。

(三)林地保护等级一级划分标准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 1956):一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
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第三章区划界定

第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依据林地落界一张图和林地年度变更数据,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林地落界及林地年度变更要求和内容,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有林权纠纷、边界争议的林地,不得区划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区划界定成果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区划界定成果直接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区划界定成果,经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单位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直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全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并抄送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益林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全省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区划界定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须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

第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直、省直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
更,并将变更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按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林业厅、财政厅2009年印发的《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2009〕273号)同时废止,但按照甘林生字〔2009〕273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纳入本办法管理。

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三条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林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公益林的保护及管理,省、市直属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公益林的保护及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负责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县属公益林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或林业站签订管护责任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公益林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或林业站要与公益林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市属公益林管理单位,市属公益林管理单位要与下属管理单位分别签订管护责任书,市属公益林管理单位或者下属管理单位要与公益林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省直单位要与下属管理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省直单位或下属管理单位要与公益林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责任书和合同要明确管护范围、面积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权属为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将相关批复和附件抄送公益林管理部门。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公益林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对国有公益林,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二条一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二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国有二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对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市直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八条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公益林。补进的公益林应当符合《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

上述国家级公益林的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条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组织核实,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进行修正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同时提交修正后的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在全省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本底资源调查结果作为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生态状况变化监测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以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公益林档案更新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直单位直接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
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公益林保护

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市直单位对所管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将自查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于年底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随机抽取部分实施单位进行检查。各级检查要将全部检查材料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地方公益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解释。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